一
海兴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在政法大楼六层占了两间房子。人多房少,办公桌挤办公桌,人挤人,所以王天宝很少在办公室呆着。按他自己的说法,是让出地方给别人提供空间。作为律师,也就没有必要按点坐班,因此只要没有出庭或事先约好同当事人会见,他一般都要到九点多钟才睁眼,十点多钟才起床。起床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厕所的便池上坐半个小时,这半个小时就是他一天读书看报的学习时间。那天黑头给他打传呼的时侯,他正捧着一张《海兴广播电视报》坐在便池上浏览一周的电视节目。等他方便完了,再给回传呼的时候,接电话的对方告诉他刚才挂传呼的人已经不在了,他问挂传呼的是个什么样的人,对方说是个疯子、神经病。他不知道黑头骂了那个不愿意管闲事的看电话老头一顿,老头乘机出气,还以为是谁挂错了传呼,就没有当回事。
今天手机又在他大便的时候响了。他提上裤子回电话,挂手机的是博士王。博士王名气比他大,学历比他高,又是省城的,程铁石这桩案子是他从公安局给弄回了法院,王天宝自知不如人家,所以尽管半道上他插手程铁石的案子让王天宝心里多多少少有些不舒服,可是他也不好说什么。终究他代理这个案子弄来弄去弄了个没结果,法院能重新受理案子靠的是博士王的努力,这一点他不能不承认人家就是比他强。再退一步想想,反正当事人程铁石的代理费已经交了,抽成已经提了,自己该得的得了,该做的也做了,能量就这么大,谁本事大谁挑大梁,他也没必要去争风头。所以,博士王正式参与这个案子后,他便主动退居二线,对这个案子不那么上心了。他却没有想,他代理这个案子是收了钱的,因而代理好这个案子打好这场官司是他的责任。而博士王代理这个案子是无偿的,完全是尽道义上的义务。
博士王在电话里告诉王天宝他已经到了海兴,约他到政法大楼的门厅会面。约定之后,王天宝匆匆刷牙洗脸,穿上外衣下楼,推上自行车朝政法大楼赶。
博士王穿着厚实的军大衣在门厅里转来转去,浏览着墙壁上张贴的各种通告、通知和楼上各机关办的墙报、橱窗打发时间。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一个江湖游医竟然把他专治性病阳痿的广告贴到了这里,而且一贴就是三张。博士王想找大楼管理人员,可是又一想,谁都长着两只眼睛,别人视而不见他一个外地人又何必多此一举呢?见王天宝嘴里喷着白色的哈气从大门外走进来,东张西望地找他,博士王迎上前去跟他握了握手。王天宝急匆匆地问他:“程铁石干吗去了?是不是回家了?怎么走也不打个招呼。”
博士王说:“他遇到点意外,在省城办点事,过两天就回来。”把他拽到墙角又问:“你找牛刚强转告我们的意思了吗?”
王天宝说:“我还没有找他谈,倒不是我不把你的话当回事儿,我觉得咱们既然都是程铁石的代理人,自然都得对当事人负责,这件事咱们还得好好商量一下,那么重要的证据,花多少钱都买不来,对方说不认可,我们就低头,合适吗?”
博士王摸出烟,递给了王天宝一支,自己也点上一支,说:“我们面临的形势并不乐观。我们如果跟对方就这个问题争论不休,相持不下,势必要由法庭对这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裁决,你不是知道了么,银行背后有法院的高人做教练,本来是对我们非常有利的证据,可是银行背后的高人却可以利用我们跟银行的分歧,力主将案子报省高级法院请示,省高级法院答复如果不能令他们满意,他们还可以要求直接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样的话,你知道我们将面对什么结局?”
“不就是拖几天么?”
“不是拖几天,而是漫无尽头的等待和无休无止的拖延。我给你讲一件我亲手经办的案子。我的当事人是一家外贸公司,他们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总价值七百八十多万元的合同,他们供给对方进口胶合板。对方支付的是附有当地银行保函的三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我的当事人很慎重,专门找对方银行对汇票和保函进了再次确认,才开始发货。对方收到货后,立即以低于成本价百分之十的价格销售一空,然后携款潜逃。时间到了,收不回钱,人也跑了无处去找。我的当事人拿着商业承兑汇票和保函找到银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银行提出的答辩理由有两条:一是商业汇票和保函是银行个别人办的,银行不能对其职员个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国务院有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的经营行为提供担保,因而这份保函是无效的。”
“胡扯,明知有规定你银行还开保函,是你银行的责任,你的职员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你银行管理不善,你当然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票据法》不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吗?”王天宝愤愤不平。
博士王接着讲:“其实程铁石这个案子跟这个案子的本质是一回事,就是银行的过错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实践在这方面有一个严重误区,就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的钱是储户的,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存在着偏袒银行的现象。再加上银行有钱有势,金钱的魔力在审判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作用,所以跟银行打官司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很难真正平等的。还是讲我代理的那桩案子吧。一审我们胜诉了,银行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江庭长不知道你认不认识?”
王天宝点点头:“认识,三年江庭长,十万雪花银,说的就是他。可是光说没用,谁也抓不住证据,风声太大,反映太坏,换个地方还是当庭长。”
博士王接着说:“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我们这个案子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应该维持原判。可这位江庭长硬顶着不给结案报告签字,说这个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牵涉到银行,应该格外慎重云云,主张推翻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合议庭不同意,他就提出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合议庭跟庭长意见分歧,这个案子上了审判委员会,江庭长提出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谁又能反对呢?于是就把这个案子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表面上看,有疑难、有争议的案子报上去请示一下未尝不可,实际上这里面名堂多着呢。”
王天宝听的入了迷,连连问:“什么名堂?”
博士王又掏烟,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烟递过去:“抽我的。”点着火后,博士王继续讲:“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吧?”
王天宝点点头。
“那么,请示答复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级关系之间的公文往来方式用在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特别是对某一具体案子审判的请示批复,是不是对司法审判基本原则的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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